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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7-04-18访问次数:字体:【

湖北省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
(鄂价能交〔2003〕267号)

标准

供电方式

计费方式

电能表容量
(A)

价格
(元)

备注

标准一

单相

普通

2.5(10)

180

原属农村“两改”范围内尚未改造的农村用户按标准一执行,并不得另收闸刀费,用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标准二

单相

普通

5(20)

300

标准三

单相

普通

5(40)

340

标准四

单相

分时

5(40)

460

标准五

三相

普通

5(20)

680

标准六

三相

普通

5(40)

720

标准七

三相

分时

5(20)

1000

标准八

三相

分时

5(40)

1200

标准九

三相

分时

5(80)

1400

1、各类标准的项目均包括:电子式电能表、阻燃表箱、防套管、护户线(低压分线盒到电能表的连接线)及金具、人工费、税金及合理利润等。
2、空断开关相同型号,质量不同价格差距较大,因此,本标准在原标准的项目基础上取消了空断开关(或闸刀)。用户可自行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可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购置,所需费用由用电申请人另行支付。

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5〕67号)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 满

1-10

35-11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508

0.498

0.498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849

0.834

0.819

三、商业电价

0.941

0.926

0.91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79

0.664

0.649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403

0.393

0.383

五、大工业电价

0.486

0.471

0.456

0.441

30

20

其中:中、小化肥

0.283

0.263

0.253

0.248

25

19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55

0.445

0.435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20

0.215

0.210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鄂价能交〔2005〕67号)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不 满 1-10 35-110 110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及以上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520 0.510 0.510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859 0.844 0.829
三、商业电价 0.951 0.936 0.92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89 0.674 0.659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413 0.403 0.393
五、大工业电价 0.496 0.481 0.466 0.451 30 20
其中:中、小化肥 0.293 0.273 0.263 0.258 25 19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55 0.445 0.435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20 0.215 0.210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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